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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最终判处缓刑
来源:邓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量:204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林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见了被告人,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为被告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0台,对20台的数量表示异议。

1、根据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在客厅内才摆设了12台游戏机,其余8台是放在储物间里面摆放,该8台游戏机没有投入经营的。

2、证人黄某、陈某、梁某、钱某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开设的游戏机室只有2台游戏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另外,根据现场勘验照片可以清楚看出,大部分游戏机只是具有娱乐功能性质,而不具有赌博性质的,例如:“拳皇97”、“快打三”等游戏机都是娱乐性质的游戏机。根据上述的证人证言,都能证实当天在游戏机室打游戏的时候并没有玩“老虎机”,只是玩带有娱乐性质的游戏机,所以说被缴获的20台游戏机全部都具有赌博功能的说法存在矛盾。

3、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被扣押的20台游戏机都是正常投入经营的。因为有8台游戏机被扣押的时候是摆设在另一间储物房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另外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大部分老虎机都是已经损坏,无法正常投入使用。所以没有正常投入使用的游戏机,在量刑的时候不应计算在内。

4、被扣押的游戏机20台全部都具有赌博功能的证据明显不足。“某某市公安局带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审验意见书”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因为县级市公安局不具有检验的资格。根据《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案检验的主体需要云浮市公安局,所以某某公安局是无权作出该审验意见书的。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20台,证据欠缺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2台比较妥当。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请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属于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船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予以证实被告人于2014722日主动到船步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述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林某的主观恶性小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开设游戏机室的时间并不长,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邓某、范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并不是经常营业的。被告人林某开设游戏机室属于间揭性营业。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被告人开设游戏机室开设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就对于自己行为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违法所得甚少。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假如开业的情况,每天收入才3060元不等,所以说违法所得少。

5、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悔罪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是很容易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的。

6、结合被告人的身体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暂不收监通知书》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高血压的疾病,属高危三期,身体非常差,对其长期羁押将会对被告人的身体产生不利的影响。请法庭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属于自首,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因为本案属于刚刚达到追诉的标准,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上意见和建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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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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