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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成功案例
来源:邓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31
浏览量:6502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的辩护人,我们在会见当事人、阅读本案的起诉材料以及听取了庭审调查等事实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构成犯罪后,能主动携带枪支到罗定市公安局罗镜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涉案的枪支不是被告人自制的,也不是买来的,而是其父亲去世后留下来的。在主观上被告人本身并不清楚其所持有的枪支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且该枪杀伤力非常弱,只能伤害到鸟类,与国家管制的枪支的杀伤力有很大区别,在量刑的时候,请求法官予以考虑。

    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张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未能认识到一般的火药枪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被告人生活在农村,在其家中养有家禽、家畜,经常有鸟来吃其家禽、家畜,平时使用该枪的目的也是为了赶走鸟类,防止鸟类来吃其家禽、家畜,被告人的本质是善良的,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3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被告人持有枪支目的并非为了危害社会或者公共安全,平时使用该枪支都是在自家门口使用,被告人生活在农村,且附近只有被告人一个人居住,并没有其他人居住,所以使用该枪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客观上也从未用持有的枪支实施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5、被告人张某某年时已高,已经是60多岁的人了,是一名务农,还有一亩多田需要耕种,假如判处有期徒刑,将会对其身体健康不利,会给一个贫困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家中还有一个90多岁的母亲、且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让被告人在家孝敬父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这位老人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被告人的罪行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本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在判决有期徒刑的同时可以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月明

                                             2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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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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