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罗定市人民法院的指定,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抢劫案一审的指定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2011年9月19日和同伙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陈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陈某,使得被告人陈某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二、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虽然采取了暴力,但并未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月明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