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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邓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量:183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罗定市法律援助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案发的时候,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观本案,被告陈某某完全是出于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且本案涉案的金额不大,经价格认证的机动车的价格为5790元,这与其它那些积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进行了如实供述,在辩护人会见被告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均可看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很好的,是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陈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5、在退赃的问题上,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任何不情愿,完全是积极主动、干净彻底的,并未积极的干预、妨碍侦查机关的侦查,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不大,且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处罚,或单处罚金,以有利于被告人陈某某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月明

                                   2012820

 

 

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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